申请人:厦门浴立得卫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51581号“浴立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浴立得”是申请人结合其行业进行设计而成,“浴立得”不是一个固有词汇,更加不是申请商标指定服务行业内一个通用的词汇,属于臆造性词汇,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浴立得”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