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浴立得卫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51574号“浴立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浴立得”是申请人结合其行业进行设计而成,“浴立得”不是一个固有词汇,更加不是申请商标指定服务行业内一个通用的词汇,属于臆造性词汇,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原料等特点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浴立得”使用在淋浴器等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