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颖娜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84579号“樱桃小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93870号“樱桃妹 CHERRY SI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