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志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景宏科技(深圳)有限公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0日对第47780249号“SEMICONDUCTOR PROFESSIONAL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易被理解为“半导体专业服务”,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质量、品质产生误认。2、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主要原料特点,缺乏显著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信息资料、相关案件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晶体管(电子);三极管;晶体管;二极管;电子二极管;环形器(电子元件);电子管;半导体器件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对其核定商品的形态等特点不具有直接描述性,应不致对相关公众的认知造成误导。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争议商标整体组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属于对核定使用商品项目属性的直接描述,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应可区分商品来源。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