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柯贤银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5日对第61716610号“啄月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啄木鸟”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1628号“啄木鸟”商标、第1525486号“啄木鸟”商标、第1533307号“啄木鸟”商标、第1937185号“啄木鸟”商标、第3109465号“ZHUOMUNIAO”商标、第3489872号“啄木鸟”商标、第7423702号“ZHUOMUNIAO”商标、第10545840号“啄木鸟”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及著作权。三、申请人品牌通过持续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定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与CCTV广告合同;
3、2000年啄木鸟广州国际新品发布会;
4、申请人产品质检报告;
5、市场中恶意模仿申请人产品及商标的侵权事件相关报道及查处资料;
6、申请人维权成功的裁定;
7、部分商场专柜及门店对啄木鸟的使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后该商标经异议审查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发于2023年5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现均为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皮鞋;鞋;鞋垫;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著作权均属于上述在先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之程度,其注册与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此外,申请人未就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进行充分举证,且争议商标为普通形式的文字,难以认定其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另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