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环王记果蔬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34271号“菜兄弟CAIXIONG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洒水器”商品上的专用权,放弃后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325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862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玻璃瓶(容器);瓷器装饰品;刷制品;牙刷;牙签;化妆用具;隔热容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洒水器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洒水器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盆(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菜兄弟”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保温容器;玻璃瓶(容器);化妆用具;牙签;牙刷;瓷制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盆(容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物保温容器;玻璃瓶(容器);化妆用具;牙签;牙刷;瓷制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物保温容器;玻璃瓶(容器);化妆用具;牙签;牙刷;瓷制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