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险峰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95691号“PELLI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7564号“PELLI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2、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47072号“PELLIOT”商(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87707号“PELL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无效宣告。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373383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见第1792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该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272422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见第1824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该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防眩光眼镜;眼镜;太阳镜”商品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17048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8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计步器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防眩光眼镜;眼镜;太阳镜”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眼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