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32423号“N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3790号“N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872262号“NCS//”商(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107389号“NCS//恩士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111143号“NCS//恩士迅 智应万变 慧通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874226号“N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50416号“NC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850838号“NGS 网易游戏安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112441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7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NCS”与引证商标六、七的字母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或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质量控制、远程数据备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