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782204号“CUI DEVIC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UI DEVICES 47782204

阅读:132070 2024-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百可博奇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文笙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7日对第47782204号“CUI DEVIC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CUI DEVICES”商标的真实…

  申请人:百可博奇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文笙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7日对第47782204号“CUI DEVIC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CUI DEVICES”商标的真实权利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中国在第9类电子元器件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CUI DEVICES”作为申请人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的领域内进行商业活动,并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三、被申请人抄袭抢注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博客等对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

  2、申请人域名注册信息;

  3、代理商官网对申请人产品的宣传销售信息、部分销售产品数据手册;

  4、申请人产品在ebay、ARROWPEAKS、云汉芯城、亚马逊网络商城的销售信息、部分销售产品数据手册;

  5、被申请人公司介绍、商标信息、被抄袭品牌真实权利人及其产品介绍;

  6、中国供应商出具的同意书及与申请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等;

  7、申请人与供应商之间的销售证据;

  8、经销商在其网站发布的申请人产品介绍;

  9、EEPW电子产品世界论坛关于申请人产品的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要经营批发电子元器件、电子电路连接器等,在当地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立构思,其注册符合商标法规定,没有复制抄袭行为,经过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所述的“CUI DEVICES”的使用没有达到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业务往来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申请人商号权。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恶意注册,没有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购销合同、发票;

  2、产品包装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被申请人对抄袭抢注申请人和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被申请人销售网站截图、百度百科截图、被抄袭品牌真实权利人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传感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9类、第35类申请注册了第23582352号“VOSORON及图”商标、第29407621号“STAY ONLINE”商标、第21001197号“TRACO POWER”商标、第64658279号“aimtcc及图”商标、第71811039号“CUI INC”商标等12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首先,申请人的英文商号为BACK PORCH INTERNATIONAL, INC.,中文商号为百可博奇国际公司,而本案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上述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的网页截图、自制证据,或为未经公证认证的外文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CUI DEVICES”作为商号或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及所属行业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也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CUI DEVICES”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高度近似,难谓巧合。由审理查明2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5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虽然数量不多,但大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几无独立原创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

本文《关于第47782204号“CUI DEVIC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UI DEVICES 477822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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