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6389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1763898

阅读:104191 2024-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1763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且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夸大宣传并…

  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1763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且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原权利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同样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判决书;

  2、国家文物局对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的介绍;

  3、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出具的关于“商周蛙形金箔”文物情况说明;

  4、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官网对“商周蛙形金箔”文物的介绍;

  5、文章、百度百科对金沙遗址、“商周蛙形金箔”、2001年十大考古发现的介绍;

  6、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会议笔录;

  7、成都市郫县唐元酒厂工商登记信息;

  8、成都市郫县唐元酒厂申请的“商周蛙形金箔”图形系列商标档案及转让公告;

  9、金沙县志;

  10、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

  11、被申请人“百年慎初”等商标无效公告;

  12、相关决定书等。

  后申请人又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相关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起本无效宣告的适用法律错误,其请求应适用1993年《商标法》,而非2001年《商标法》,应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争议商标可能系原权利人借鉴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收藏的“商周蛙形金箔”,但并非对其进行完全一样的复制。被申请人从原权利人处正当合法的受让争议商标,并一直将其使用至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2022年年报;

  2、申请人工商信息;

  3、相关商标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进一步佐证申请人的观点,且被申请人证据3所提及的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证据1、2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已包含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人又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4、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15、相关决定书。

  后被申请人又向我局提交了补充材料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在就本案及其他相关商标的民事和行政纠纷的和解事宜进行磋商谈判,若二者达成和解,申请人会提出撤回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成都市郫县唐元酒厂(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01年6月12日申请注册,并于200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后争议商标于2009年10月20日转让至贵州金沙安底酒业有限公司,又于2010年12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2、“商周蛙形金箔”为商州时期的金器,现收藏于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百度百科资料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由我局查明事实2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至5可知,金沙遗址于2001年2月在成都市区被发现并被评选为“2001年全国十大考古发现”。金沙遗址出土了许多珍贵的文物,其中作为国家一级文物之一的“商周蛙形金箔”,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本案争议商标于2001年6月12日申请注册,其图形与国家一级文物“商周蛙形金箔”的形象极为相近,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由我局查明事实1可知,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而来,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经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系逾期提交且未对本案裁定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我局不再对该部分材料进行交换。且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并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评审申请。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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