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大红鹰瓷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大红鹰商业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对第17796998号“大红鹰dahongy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大红鹰”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以及主打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关联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且有摹仿复制他人知名商标进行囤积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2、用工许可证、统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土地租赁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安全生产责任书;
4、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单;
5、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视频网址及截图;
6、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
7、申请人香港公司资料;
8、襄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9、经销商门店照片、门店展厅效果图设计图稿;
10、经销合同书、协议书、产品配套与销售合同等;
11、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及抽样单、保险单及发票;
12、播出证明、《卫浴大全》杂志部分页面照片、公交车车身广告照片;
13、广告合同、部分收据、微信公众号服务合同、微信平台运营方案等;
14、公益捐款收据;
15、所获荣誉、资质等;
16、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通知书、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等相关通知、许可决定书等;
17、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关商标等材料;
18、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关联人相关企业信息、商标信息、抄袭摹仿等恶意证据;
1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第11类最早“大红鹰”商标并非申请人独创。案外人将“大红鹰”做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日期远早于申请人成立日期。经查询有大量公司将“大红鹰”作为企业字号。申请人使用的“大红鹰”商号及商标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被申请人大力推广争议商标并谋求更大、更综合的商业发展。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为独立法人个体,没有责任对他人行为负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大红鹰”商标查询信息;
2、申请人部分商标申请信息;
3、大红鹰字号企业情况;
4、隆泰厂工商资料及良辉商标信息;
5、30类“大红鹰”商标信息;
6、争议商标异议决定书;
7、被申请人大红鹰商业商标布局、品牌运营推广、参展材料、作品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材料;
8、申请人相关企业信息、商标信息;
9、梦特娇商标信息、法国梦特娇品牌介绍;
10、《卫浴大全》相关资料;
11、申请人证据中相关企业查询信息;
12、其他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和关联人的相关材料、申请人维权的相关材料、“大红鹰”相关商标等证据(光盘)。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补充提交了(2023)粤2072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王孝广(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灯”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18年2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葛在良名下,2018年8月20日经核准由葛在良转让至中山市大红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2022年2月24日中山市大红鹰电器有限公司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大红鹰商业管理(中山)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原注册人在14个类别申请注册了“MOMAX”、“富一士”、“美凌”、“奥帅”、“叩惠普KHP”、“柏悦BOYUE”、“串欧派”、“丁卟袋鼠”、“门欧派OPN”、“匕丁联通”、“博西BOSIE”、“人叱三星”等66件商标。
3、受让人葛在良在25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太太乐”、“奥妙AOMIAO”、“美凌”、“七喜”、“华丰”、“九洋JIUYANG”、“完美吉普”、“友善骆驼”、“惠普HUPI”、“叩卜史密斯WA”、“儿叩卜欧派”、“万家乐及图”等430件商标。其中第12997277号“完美蜘蛛”商标、第25610247号“老牌蓝月亮”商标等多件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止,上述商标已无效。
4、受让人中山市大红鹰电器有限公司在9个类别申请注册了“苹果APPLE”、“太太乐TOTOLE”、“碧浪BILANG”等27件商标。
5、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显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葛晓松,2022年1月10日,其股东由葛在良、葛晓松变更为陈梓键、葛晓松。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的网页截图、自制证据,或显示的为“DHY”、“莎恩纳”等商标的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大红鹰”作为商号或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及所属行业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也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在十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MOMAX”、“富一士”、“美凌”、“奥帅”、“叩惠普KHP”、“柏悦BOYUE”、“串欧派”、“丁卟袋鼠”、“门欧派OPN”、“匕丁联通”、“博西BOSIE”、“人叱三星”等66件商标,大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结合审理查明3-5,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虽已经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