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细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97017号“Cell AGR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图文组合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88632号“千金养生坊 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第3352555号图形商标、第9887657号“千金养生坊 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显著部分、整体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标识中虽然含有“CELL”元素但并非单独使用,而是与申请商标中的其他显著识别文字、图形结合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含“CELL”要素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58716200号“CELLFOOD”商标等。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长期主打“实验室培育肉”品牌,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明确指引其商品来源,且在长期贸易往来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品牌申请人官网翻译信息;申请商标品牌企业名片、文具书本、员工制服、活动横幅及海报等使用图片;申请商标品牌杂志宣传信息;申请商标品牌第一届马来西亚细胞培养肉大会相关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Cell”“AGRITECH”及图形构成,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肉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