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大希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65851号“Cake Cr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纯英文“Cake Crack”,以一般公众的认知,“Cake Crack”不存在“第一流的蛋糕”的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英文单词“crack”对于中国公众大多知晓的含义为“破裂、缝隙”,“一流”的含义并非常用含义,不为公众所广泛知晓;同时翻译为“一流的”时,该“crack”为形容词,根据申请商标“Cake Crack”的排列顺序,形容词放在名词后面,不符合语法规范,违反相关公众的认知,所以相关公众也不会产生“第一流的蛋糕”的联想。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果酱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