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驼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86642号“江南西道甄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汉语当中的固定词组,而是申请人结合经营理念独创而成的,属于臆造性标志,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无关,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并将其作为企业商品的标志,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申请商标已经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地位,使得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的、稳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宣传图片;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奶、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产生误认,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