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捷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付结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棒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付结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5665511号“简寐JIAN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简寐JIANM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蚊帐;床单和枕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1282号“寐MINE”、第4708748号“寐MINE TOP COLLECTION”、第34631745号“寐国际”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子;纺织品制家具罩”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65511号“简寐JIANM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