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品柒鲜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复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72328号“柒鲜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598号、第69606153号、第71670850号、第67490103号、第67167554号、第38390718号、第64744855号、第4809207号、第12164497号、第14718385A号、第24083157号、第24083094号、第61686202号、第30333525号、第61686188号、第611862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七均处驳回复审或其他待删情形当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力宣传,已经广泛投入经营之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七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八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柒鲜叁”和图形构成,使用在咖啡等指定商品上,并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