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仁才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21842号“皇家HUANG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053372号“皇家HUANG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920067号“皇家.LA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7191号“皇家HUANG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41499号“皇家HU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89837号“皇家HU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89715号“皇家HU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857200号“皇家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袜子”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爬山鞋”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凉(拖)鞋;靴;胶鞋;布鞋;鞋底;童鞋;运动鞋(靴);跑鞋(带金属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袜”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七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内衣;羽绒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类似,上述商标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