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05476号“金榜兰芳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榜兰芳园 39005476

阅读:109953 2024-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兰芳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旭荣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4日对第39005476号“金榜兰芳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兰芳园”始于1952年,是香港老字号、知名奶茶品牌,在事实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兰芳园”商标…

  申请人:兰芳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旭荣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4日对第39005476号“金榜兰芳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兰芳园”始于1952年,是香港老字号、知名奶茶品牌,在事实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兰芳园”商标的摹仿,不正当地利用了“兰芳园”商标声誉,易误导公众,恳请认定申请人第22082916号“蘭芳園LANF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503641号“蘭芳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724241号“飘飘兰芳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731425号“香飘兰芳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手段,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兰芳园品牌故事;2、兰芳园香港老店照片;3、相关报道;4、独家许可协议;5、申请人工商登记情况;6、广告宣传资料;7、门店清单;8、门店照片;9、电商平台销售协议、销售截图、视频截图;10、在先案例;11、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我局经审理决定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准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不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6月28日第1749期《商标公告》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含有“兰芳园”、“蘭芳園”,仅或繁简字的区别,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也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一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认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

本文《关于第39005476号“金榜兰芳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榜兰芳园 390054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32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