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港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实华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3日对第50138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17枚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一家石油物资装备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不同的商标标识,已然超过企业正常经营所需,且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提出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申请查询单;2、相关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理于2021年09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精神应属《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其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