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田瑞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52318号“幸运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18912号、第813028号、第323514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并无3008、3009群组。请求在“谷类制品;豆类粗粉;面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磨过的);米;面条;面皮(面粉制品);加工过的玉米”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对“燕麦片”商品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驳回“燕麦片”商品,即其放弃申请商标在“燕麦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燕麦片”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