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ERDADE TINTO E BRANCO, UNIPESSOAL, LDA.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8571号“QUINTA DO PAR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33类第151045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