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慧能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10824号“慧能艺术培训学校 HUINENG ART TRAINING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取自申请人简称,指向申请人。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房租付款凭证、微信号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且该标志所包含的“慧能”为唐代高僧,禅宗南宗创始人,佛教史上称为禅宗六祖,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