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环王记果蔬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25990号“菜兄弟CAIXIONG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0450号商标、第29762000号商标、第15960450号商标、第207068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