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金之刃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37690号“金之刃作Jin Zhi Ren Z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金”字具有多种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628号商标、第6823821号商标、第10750971号商标、第13550153号商标、第49864472号商标、第410160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三企业信息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