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晓之又晓文化传媒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鹏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对第61980636号“南风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4651925号“南风”商标、第12268496号“南风小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行为,其申请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的情况下,未进行合理避让,仍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淘宝店铺销售情况及产品、工厂照片;
2、所获荣誉;
3、“陈小南”百度百科介绍及相关报道、微博页面;
4、各平台宣传推广;
5、公益事业;
6、质检报告;
7、百度等平台搜索信息;
8、相关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不存在抄袭可能性,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最终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革或皮革板制箱;包;书包;旅行箱;背包;手提包;运动包;捆扎用皮带;伞;钱包(钱夹)商品上,专用权期至2032年7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皮垫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捆扎用皮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皮革或皮革板制箱;包;书包;旅行箱;背包;手提包;运动包;伞;钱包(钱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