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04020号“腾讯视频 DO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并非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93971号“DOK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DOKI”与引证商标文字“DOKII”在字母构成及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