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766619号“mk”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mk 41766619

阅读:56312 2024-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迪雅皮具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罗贵生)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对第41766619号“m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8月14…

  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迪雅皮具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罗贵生)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对第41766619号“m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背包;手提包;行李箱;包;家具用皮装饰;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于2021年03月13日经商标转程序,被依法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至本案重新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813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被我局在其他程序中依法宣告无效并公告,其权利自始无效。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已符合《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终止审理之情形。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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