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50435号“天喜TianX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喜TianXi及图 4650435

阅读:116767 2024-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向东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春修 申请人因第4650435号“天喜TianX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372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企业手册、注册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文章截图等…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向东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春修

  

  申请人因第4650435号“天喜TianX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372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企业手册、注册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文章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7月06日至2023年07月05日期间(指定期间)内在“无酒精饮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了遇到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合规有效,申请人在2023年7月5日后,还有三年可以努力的时间,以实现复审商标用于饮料产品中。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原件):

  1、高级职称和毕业证书;

  2、论文首页;

  3、官网网页截屏;

  4、foodtalks网络平台简介、网页截图;

  5、新浪微博、QQ空间网页截图;

  6、就业证明、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5月12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蔬菜汁(饮料);杏仁乳(饮料);汽水;花生奶(软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饮料制剂”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全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且均未指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申请人以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作为其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由于疫情其持产经营活动受到了限制,且覆盖、贯穿整个三年指定期间,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8日

本文《关于第4650435号“天喜TianX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喜TianXi及图 46504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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