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塑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炬经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塑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6510356号“曹氏塑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曹氏塑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再生橡胶;合成橡胶;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电缆绝缘体;非金属软管;橡皮圈;橡胶制减震缓冲器;橡胶或塑料制衬垫材料;半成品海绵;隔音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732953号“塑联”商标、第10670117号“联塑LESSO”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管道垫圈;硬橡胶铸模;塑料管;非包装用塑料膜;非金属软管;石棉防火幕;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封拉线(卷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型字体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标注了异议人商标的商品出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两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10356号“曹氏塑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