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润东方控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20497号“老班长 Old moni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该文字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50751号“老班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616433号“我的老班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引证商标一和二的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企业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后经行政诉讼程序,一审判决我局胜诉,但该判决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二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