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43154号“圣古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圣古方 73843154

阅读:90258 2024-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许天赐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43154号“圣古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52140号“圣古方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23007号“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许天赐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43154号“圣古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52140号“圣古方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23007号“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21710号“五元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已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已不会进入流通领域,故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而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药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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