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芯人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96938号“IC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61543号、第50159963号、第127033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现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芯片(集成电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测试设备、电开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虽然引证商标三现权利状态不稳定,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ICER”可译为“给冷藏货车装冰的机器”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