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好希望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兰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好希望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兰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1677009号“好希望美术教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希望美术教育”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希望美术教育”商标。异议人提供的门店照片及加盟页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在我国广泛使用“希望美术教育”商标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达到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抢注其知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77009号“好希望美术教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