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796921号“B Charge Bol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 Charge Bolt 73796921

阅读:88201 2024-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小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96921号“B Charge Bo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38294号“CHARGE SP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

  申请人:杭州小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96921号“B Charge Bo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38294号“CHARGE SP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67065号“CHARGE SP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15408号“BO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13906号“佰能 BEST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和二显著认读文字部分“CHARGE”、引证商标三文字“BOLT”,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突出部分“B”与引证商标四显著部分“B”表现形式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电池充电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手机电池充电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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