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名流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37374号“茅派基酒 正宗茅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从文字的含义来看,强调茅香型基酒的独特性与正统性特征。申请商标的内容与相关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特点上并无关联,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茅派基酒 正宗茅香”组成,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