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安市龙霄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诚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71879号“水超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与第20151546号“水上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