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金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75223号“广粤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898269号“广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12430号“广粤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67578号“广粤国际交流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174960号“广粤 四海云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557612号“广粤生鲜CANTONESE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029866号“广粤建材GUANGYUE BUIDING MATERI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引证商标对案件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在下文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之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