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819337号“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禄 66819337

阅读:110994 2024-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禄牌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锡山区厚桥盛双设计工作室)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48631号《关于第66819337号“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90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

  申请人:贵州禄牌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锡山区厚桥盛双设计工作室)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48631号《关于第66819337号“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90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1、诉争商标转让至贵州禄牌酒业有限公司,转让公告刊登在2024年6月13日1891期公告。2、第65792645号“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本案原告,转让公告刊登在2024年6月13日第1891期公告。综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同为原告。故诉争商标注册不存在权利阻挡。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核准一转让予贵州禄牌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第3114659号“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66720321号“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245189号“禄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现驳回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经核准已转让至贵州禄牌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该商标已被注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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