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少华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13623号“COYAS 稀颜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359030号“希颜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牙膏”商品上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上,其在“研磨材料;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