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达海(广州)商务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寰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22520号“TDHLA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29655号“TD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逾一年,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