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方天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鼎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89988号“方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87062号“方天视界”商标、第70687053号“方天视界”商标、第70684158号“方天桌面”商标、第70600636号“方天”商标、第18831614号“一方天yifang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9957287号“天方听书网 WWW.TINGBOOK.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现均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五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操作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五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