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司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1日对第68145009号“彝好凯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635851号“凯叔及图”商标、第38126403号“凯叔”商标、第63491361号“凯叔动漫及图”商标、第25560846号“凯叔讲故事”商标、第51210844号“凯叔童话夜”商标、第57633301号“凯叔山水童话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属于典型的恶意商标注册人,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易助长“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凯叔”在彝族地区开展活动情况;在先决定书;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凯叔讲故事各服务平台基本信息;IP介绍;凯叔讲故事品牌所涉公司、作品、荣誉证明、媒体报道;维权资料;“凯叔”搜索资料;申请人及其他品牌联名合同及推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