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彭歌香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谦晔优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彭歌香妃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220425号“宝资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资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肉;肉;香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922号“PORTS及图”商标、第3937642号“宝姿PORT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水果罐头;腌制蔬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宝姿”商标、“PORTS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PORTS 1961及图”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20425号“宝资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