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阔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序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阔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2240456号“QUARKTWIN TECHNOLOG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UARKTWIN TECHNOLOGY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模块;电子电路板”、第35类“进出口代理;贸易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商品与服务上。异议人对第35类的初步审定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729017号“QUARK及图”商标、第56279075号“QUARK BAOBAO”商标、第18471483号“夸克云QUARKCLOUD及图”商标,及在先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1385668号“QUARK”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收集市场调查信息;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英文“QUARK”,文字构成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40456号“QUARKTWIN TECHNOLOGY及图”商标在“进出口代理;贸易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他人推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