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法姆阿柯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佳敏思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姆阿柯实验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佳敏思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奥提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3992691号“佳思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思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乳清饮料;软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26654号“佳思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和脂肪,包括椰子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92691号“佳思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