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依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章简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17376号“PUR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未加工的坚果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24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无固定含义,是申请人结合其产品特点臆造而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符合商品的质量特点,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媒体宣传、广告投放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未加工的坚果商品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FRESH”可译为“新鲜的”,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