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AKKS PACIFIC, 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8586号“WILD MA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43817号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