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苏小飞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润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淇
异议人苏小飞对被异议人王文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554773号“皇家御蝶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家御蝶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蛋糕;面包;三明治;糕点;汉堡包;比萨饼;寿司;月饼;咖啡;蛋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354642号“御蝶轩品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布丁;甜点慕斯(甜食);比萨饼”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御蝶轩”,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面包;三明治;糕点;蛋挞;蛋糕;汉堡包;月饼;寿司;比萨饼”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54773号“皇家御蝶轩”商标在“面包;三明治;糕点;蛋挞;蛋糕;汉堡包;月饼;寿司;比萨饼”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