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永和美生活 62692321

阅读:66896 2023-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万象创客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万象创客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692321号“永和美生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万象创客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万象创客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692321号“永和美生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和美生活”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003003号“永和晨炊”、第57002999号“永和朝点”、第20091177号“永和豆浆”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样品散发”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永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服务中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特点基本相同,属于相同和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相同和类似服务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摹仿,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92321号“永和美生活”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永和美生活 626923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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