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091703号“中心街王婆ZHONG XIN JIE WANG P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心街王婆ZHONG XIN JIE WANG PO 65091703

阅读:41552 2024-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娜 被申请人:高振瑞 委托代理人:西安君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8日对第65091703号“中心街王婆ZHONG XIN JIE WANG P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具有商标显著性。“陕北王婆”品牌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

  申请人:王娜

  被申请人:高振瑞

  委托代理人:西安君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8日对第65091703号“中心街王婆ZHONG XIN JIE WANG P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具有商标显著性。“陕北王婆”品牌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630570号“陕北王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馅饼(点心);月饼;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饼干;麻花;人食用的加工过的早餐谷物食品;肉馅饼;大饼;谷粉制食用面团”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面包;果馅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肉馅饼;谷类制品;挂面;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王婆”,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月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月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营地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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